房屋稅怎麼算
本頁計算六都(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住家用房屋的 116 年期房屋稅。房屋稅以每年 2 月的最後一天為基準日,5 月開徵,116 年期的課稅期間是 115 年 7 月 1 日到 116 年 6 月 30 日。其他縣市的稅率與一定金額不同,本工具選單裡沒有;請查房屋所在縣市地方稅務局公布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不要套用六都的結果。
房屋稅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元以下捨去(法規沒有寫取整方式;財政部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的算例都捨去到元)。課稅現值是稅捐機關依構造標準單價、面積、折舊與路段率核計的金額,稅單上就有;本工具請你直接輸入,不重算。
自住:1.2%,全國單一自住 1%
自住要同時符合: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如果全國只持有這 1 戶,而且房屋現值在該市公告的「一定金額」以下,稅率降為 1%。116 年期的一定金額:
- 臺北市 3,091,400 元
- 新北市 2,322,200 元
- 桃園市 1,817,100 元
- 臺中市 1,526,400 元
- 臺南市 1,565,000 元
- 高雄市 2,151,100 元
臺北市另依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在 116 年期把課稅現值折減 10% 再乘 1%,本工具已計入;其他各市的減免措施本工具沒有計入。本工具先用折減前的課稅現值和一定金額比較,符合單一自住後才折減;這個先後順序是本工具的讀法,臺北市的規定沒有明文寫出,實際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為準。
非自住:看全國總持有戶數
不符合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法條的「其他住家用房屋」),依你個人全國總持有這類房屋的戶數決定稅率,而且一旦到了某一級,每一戶都按那一級的稅率計,不是分段累進。六都的級距相同:2 戶以內 3.2%、3 至 4 戶 3.8%、5 至 6 戶 4.2%、7 戶以上 4.8%;只有臺南市 2 戶以內是 2.6%。
完整試算範例:財政部房屋稅節稅手冊的案例
- 臺北市一間自住房屋,核定單價 2,450 元、面積 250 平方公尺、折舊 30 年(每年 1%)、路段率 290%:課稅現值 1,243,375 元。
- 屋主全國有 2 戶自住房屋,不是單一自住,稅率 1.2%。
- 1,243,375 元 × 1.2% = 14,921 元,捨去到元:14,920 元,和手冊的 14,920 元相同。
- 同一間房屋如果是全國唯一的一戶,現值在臺北市的一定金額以下:先折減 10% 為 1,119,037 元,再乘 1%,是 11,190 元。
情境說明
同一間房屋,自住與非自住
新北市一間課稅現值 1,500,000 元的房屋:自住(全國 2 戶)18,000 元;不是自住、全國 2 戶 48,000 元;全國 3 戶時每一戶都改按 3.8%,這一間是 57,000 元;全國 7 戶時是 72,000 元。同樣 2 戶以內的非自住房屋在臺南市是 39,000 元。
戶數怎麼數
自住看的是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合計的戶數,三人共有的一戶算 1 戶。非自住看的是你個人的戶數:共有房屋每一位共有人各算 1 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共有的房屋另成一類、另外計數,戶數以 2 月最後一天的房屋稅籍資料認定。
本工具不涵蓋的情形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法定 1.5% 至 2.4%)、起造人起課 2 年內的待銷售房屋(法定 2% 至 3.6%)、營業用與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公益出租人,以及新建、增建、改建或拆除當期按月比例計算的稅額,都不在本工具範圍。土地每年另繳地價稅,出售時的所得稅用房地合一稅試算。
常見問題
房屋課稅現值在哪裡查?
房屋稅繳款書上有「課稅現值」。新建或增建的房屋,稅捐機關核計現值後會寄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對現值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通知書 30 日內申請重新核計。部分稅捐機關也提供線上查詢。
我的房屋在六都以外的縣市,可以用嗎?
不行。自住 1.2% 是全國一致的,但單一自住的一定金額與非自住的差別稅率由各縣市自己訂定,數字和六都不同。請查房屋所在縣市地方稅務局公布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與一定金額公告,或直接看稅單上的稅率。
自住稅率要申請嗎?
使用情形改變(例如改為自住、或出租)要在每期開徵 40 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稅額因此減少的,逾期申報從次期才開始適用;稅額因此增加的,從變更的次期開始適用。
為什麼結果和稅單不同?
常見原因:這一期的課稅現值和上一期不同(折舊、標準單價重新評定);新建或拆除的那一期按月計算;同一戶有部分營業使用而分開適用稅率;或稅捐機關認定的戶數、使用情形和你輸入的不同。實際稅額以稅單為準。
116 年期是哪一張稅單?
116 年 5 月開徵的那一張,課的是 115 年 7 月到 116 年 6 月的房屋稅。本頁的一定金額是各市為 116 年期公告的金額;上一期的稅單用的是上一期公告的金額,數字不一樣。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自住要件)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21 點單一自住折減)
-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徵收)自治條例
- 臺北市 116 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徵收)自治條例
- 新北市 116 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徵收)自治條例
- 桃園市 116 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徵收)自治條例
- 臺中市 116 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徵收)自治條例
- 臺南市 116 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率(徵收)自治條例
- 高雄市 116 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2 月末日基準日、5 月開徵、課稅所屬期間)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房屋稅條例第 7 條(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
- 全國法規資料庫,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房屋現值的核計、通知與 30 日內申請重行核計)
-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 3 條(共有房屋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數)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稅節稅手冊〈房屋稅案例〉(本頁對照的算例)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 2.0 新制重點(繳款書算例:171,400 × 1.2% = 2,056 元,元以下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