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怎麼算
地價稅每年以 8 月 31 日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課的是同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稅基是地價總額:同一位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內,每筆土地的申報地價乘面積(持分面積)加總。本頁的稅率依土地稅法,全國一致;115 年重新規定地價,六都的累進起點地價適用 115 至 116 年。
- 地價總額沒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按基本稅率 10‰。累進起點地價是各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所以每個縣市都不一樣。
- 超過的部分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幾倍」分級:未達 5 倍 15‰、5 倍至 10 倍 25‰、10 倍至 15 倍 35‰、15 倍至 20 倍 45‰、20 倍以上 55‰。「倍數」指的是超過的那一段,換成地價總額,分級點是累進起點地價的 1、6、11、16、21 倍。
- 自用住宅用地按 2‰,不併入地價總額累進。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三公畝)、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七公畝)以內的部分才適用;超過的面積改按一般用地,併入地價總額累進。本工具按面積比例拆開同一筆土地的地價。
地價稅 = 自用住宅用地稅額 + 一般用地累進稅額。施行細則只寫「計算至元為止」,沒有寫元以下怎麼處理;本工具把兩部分各自四捨五入到元再相加,和稅單可能差 1 元。合計在 100 元以下的,免予課徵。
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房屋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一處為限,而且要在開徵 40 日前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准後才適用。
完整試算範例:財政部地價稅節稅手冊的兩個例子
兩個例子都假設累進起點地價 1,700,000 元。
- 例一:一般用地 700,000 元,沒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 7,000 元;自用住宅用地 528,000 元(60 平方公尺)× 2‰ = 1,056 元;合計 8,056 元。
- 例二:三筆一般用地合計 11,158,400 元。前 1,700,000 元 × 10‰ = 17,000 元;第二級 8,500,000 元 × 15‰ = 127,500 元;第三級 958,400 元 × 25‰ = 23,960 元;合計 168,460 元。
- 例二的速算法:11,158,400 元 × 25‰ − 累進差額 110,500 元= 168,460 元,累進差額是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手冊的答案是 8,056 元與 168,460 元,和本工具相同;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與桃園市地方稅務局公布的 115 年級距表,每一級的上下限與累進差額也都和本工具的分段算法一致。
情境說明
同樣 10,000,000 元的一般用地,在六都的地價稅
- 臺北市:累進起點地價 43,957,000 元,地價稅 100,000 元(累進到第 1 級)
- 新北市:累進起點地價 7,878,000 元,地價稅 110,610 元(累進到第 2 級)
- 桃園市:累進起點地價 3,439,000 元,地價稅 132,805 元(累進到第 2 級)
- 臺中市:累進起點地價 1,741,000 元,地價稅 141,295 元(累進到第 2 級)
- 臺南市:累進起點地價 2,195,000 元,地價稅 139,025 元(累進到第 2 級)
- 高雄市:累進起點地價 4,032,000 元,地價稅 129,840 元(累進到第 2 級)
累進起點地價越高,同一個地價總額落在低稅率的部分越多:臺北市的累進起點地價最高,稅額 100,000 元;臺中市是 141,295 元。地價總額是分縣市計算的,在兩個縣市各有土地時,兩邊各自累進、各自發稅單。
自用住宅用地超過面積上限
臺中市一筆都市土地 400 平方公尺、地價 8,000,000 元,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只有 300 平方公尺、6,000,000 元適用 2‰,其餘 2,000,000 元按一般用地累進,全年 33,295 元;同樣地價、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內時是 16,000 元。
稅額很小的土地
只有一筆 9,000 元的一般用地,算出來的稅額是 90 元,在 100 元以下,當年不課徵。地上的房屋另外課房屋稅;出售時的所得稅用房地合一稅試算。
常見問題
我的縣市不在選單裡怎麼辦?
稅率全國一樣,只有累進起點地價不同。選「其他縣市」,再輸入該縣市稅務局公布的累進起點地價: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在重新規定地價的年度(最近一次是 115 年)發布新聞稿或「地價稅稅額計算級距表」,第一級的上限就是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總額要填什麼數字?
同一縣市內每筆一般用地的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乘持分面積,再加總。申報地價是公告地價的 80% 到 120%,沒有申報的以公告地價 80% 計;地價每 2 年重新規定一次(平均地權條例第 14、16 條)。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另外填,不要加進來。
自用住宅用地怎麼申請、什麼時候生效?
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當年就按 2‰ 計;逾期申請的從次年開始適用。核准後用途沒有改變,以後不用再申請。
為什麼和稅單差 1 元?
法規只規定稅額計算到元,沒有寫元以下怎麼處理。本工具把自用住宅部分與一般用地部分各自四捨五入;稅捐機關若用不同的取整方式,結果會差 1 元左右。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其他特別稅率,本工具沒有計算。
為什麼要選都市或非都市土地?
只影響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上限: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不確定土地屬於哪一種,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查詢。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16 條(基本稅率與累進稅率、累進起點地價的定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與面積上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計算至元、每戶 100 元以下免徵)
- 臺北市 115、116 年累進起點地價(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布)
- 新北市 115、116 年累進起點地價(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布)
- 桃園市 115、116 年累進起點地價(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布)
- 臺中市 115、116 年累進起點地價(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布)
- 臺南市 115、116 年累進起點地價(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布)
- 高雄市 115、116 年累進起點地價(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布)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地價稅節稅手冊〈地價稅的課徵〉(實例計算與速算公式)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40 條(8 月 31 日基準日、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徵收)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41 條(開徵 40 日前申請特別稅率)
- 全國法規資料庫,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
- 全國法規資料庫,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申報地價為公告地價 80% 至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