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怎麼算
勞動部列出的資遣費發給情形有三類: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或第 20 條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因雇主違法、未依約給付工資等情形,依同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 14 條準用第 17 條);以及職業災害勞工的勞動契約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第 85 條終止(依同法第 86 條,部分情形改發或另發退休金)。資遣費看兩件事:你的「一個月平均工資」,以及在同一雇主的工作年資。年資要先分成兩段,兩段的算法不同,各自算完再相加:資遣費 = 舊制資遣費 + 新制資遣費。
舊制:每滿一年 1 個月平均工資,沒有上限
舊制年資是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的那一段,通常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就已受僱、之後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改選新制時保留下來的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滿一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剩下的月數按比例計給,而「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也就是只要多出一天,就多算一個月。勞動部的算例:平均工資 30,000 元、年資 3 年 6 個月 15 日,零碎的 15 天進位成一個月,採計 43 個月,舊制資遣費 = 30,000 × 43/12 ≈ 107,500 元。
新制:每滿一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多 6 個月
新制年資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後的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動部的算例把零碎日數以 30 日為一個月換算:同樣是 3 年 6 個月 15 日,新制資遣費 = 30,000 × 0.5 ×[3 +(6 + 15/30)÷ 12]≈ 53,125 元。
平均工資: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 ÷ 6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的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這段期間的總日數。資遣費用的是「一個月平均工資」,勞動部的函釋說明它等於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工資包括本薪與經常性給與的獎金、津貼;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等期間依施行細則不列入計算。本工具直接讓你輸入一個月平均工資。
元以下的處理法條沒有明文。本工具每一段都無條件進位到元,再把兩段相加;我們拿這套算法和勞動部「資遣費給付標準」的兩個算例,以及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的多組結果逐格比對,全部一致。注意試算系統輸入的是到職日與終止日,年資含終止日當天;在本工具請直接輸入年、月、日,月數 0 到 11、日數 0 到 29,滿 30 日請自己算成一個月。
完整試算範例:平均工資 38,000 元,舊制 2 年 4 個月、新制 11 年 1 個月 15 日
假設你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到職,改選新制時保留了 2 年 4 個月的舊制年資,之後又做了 11 年 1 個月 15 日才被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 6 是 38,000 元:
- 舊制:2 年 4 個月,沒有零碎日數,採計 28 個月,38,000 × 28/12 = 88,667 元。
- 新制:11 年 1 個月 15 日換算成 4,005/360 年,× 0.5 = 5.56 個月,未超過上限,38,000 × 5.56 個月 ≈ 211,375 元。
- 合計:88,667 元+ 211,375 元= 300,042 元。
這一組與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輸入同樣到職日、改選新制日與資遣日的結果相同。新制段每年只發一半,但年資較長,金額仍比舊制段大。
情境說明
新制年資滿 12 年後,資遣費就不再增加
新制每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所以新制年資剛好 12 年時就到頂。平均工資 40,000 元的人,新制做滿 12 年資遣費是 240,000 元,做了 20 年仍是 240,000 元。試算器下方的表列出年資 1 到 15 年兩制各發多少,可以看到新制在哪一列停住。
同樣年資,舊制是新制的 2 倍
同樣 5 年、平均工資 40,000 元,全部是舊制年資時資遣費 200,000 元,全部是新制時 100,000 元。核對雇主的計算時,先確認哪幾年算舊制、哪幾年算新制:改選新制的日期就是兩段的分界,可以從勞保局的個人專戶資料或公司的選制紀錄查到。
多一天,舊制和新制的差別
舊制的零碎日數以一個月計,新制按日比例。平均工資 40,000 元、年資 2 年 3 個月,再多 1 天時,舊制資遣費從 90,000 元變成 93,334 元,新制只從 45,000 元變成 45,056 元。雇主算出的舊制金額少了一個月時,常見的原因就是零碎日數沒有進位。
常見問題
自己辭職可以領資遣費嗎?
一般的自請離職沒有資遣費。資遣費只在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終止契約,或勞工因雇主違法、未依約給付工資等第 14 條的情形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發給。依第 14 條終止時,勞工雖然是主動離職,仍可依同樣的標準請求資遣費。
平均工資要不要算加班費、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的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經常性給與的獎金、津貼;按月發給的津貼、全勤獎金、加班費屬於這一類時要計入,年終獎金、三節禮金這類非經常性的給與不計入。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 6,就是填進本工具的平均工資。有爭議的項目以主管機關的認定為準。
我只有新制年資,為什麼資遣費這麼少?
新制每年只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是舊制的一半,因為新制另有雇主每月提繳到你個人專戶的退休金。被資遣時專戶裡的錢仍是你的,年滿請領年齡後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
改選新制時保留的舊制年資,什麼時候給?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保留的舊制年資在契約終止時,由雇主以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勞雇雙方也可以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標準的金額提前結清。已經結清的舊制年資,資遣時不能再算一次。
雇主給的金額比試算少,怎麼辦?
先核對三個輸入:兩段年資的分界、零碎日數、平均工資有沒有漏掉經常性給與。確認仍有差額,可以向勞工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時把本頁的計算過程與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的結果一起附上。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舊制資遣費)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與 6 個月上限)
- 勞動部,資遣費給付標準(新舊制算例與年資計算)
-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本頁逐格對照的官方試算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準用第 17 條資遣費)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85 條職業災害勞工的終止契約,第 86 條資遣費與退休金)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工資與平均工資的定義)
- 勞動部,平均工資相關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改選新制者保留舊制年資)